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3122发布日期: 2018-08-21 作者:书生

一、结论

押金是否需要视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押金的性质:如果押金属于收取后不再退还的,应当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如果押金需要依照约定全部退还的,便不符合价外费用的性质。比如出租方出租机器设备的押金,主要是为了保障自身权利,到期需要退还承租方,实务中往往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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