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立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85发布日期: 2018-08-27 作者:雁渡寒潭

一、结论

根据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议

若你公司为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在2018年成立当年,将经营数据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不就地分摊缴纳税款,零申报即可。从2019年开始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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