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免年费如何征税?
一、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免年费行为属于提供金融服务时给予客户的销售折扣,银行若非当月开具的发票,在对客户返还年费时,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客户不应给银行开具发票。
二、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企业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强调,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政策依据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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