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出钱,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出地,合作建房,建成以后,按照约定将所建商品房进行分配,请问合作建房的行为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78发布日期: 2018-08-28 作者:张亮

一、结论

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分析

对于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免征范围,但是,如果建成后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这个政策实际上就是递延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分配的环节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将此环节应当征收的土地增值税递延到了转让环节。这也和我们实质课税原则相吻合,再分配房屋的环节,分房的各方并没有现金流入,因此,在这个环节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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