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吸收合并后,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请问,在这个合并过程中,涉及的房产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30发布日期: 2018-08-28 作者:张亮

一、结论

如果原B公司的股东在合并后的公司存续,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B公司的股东不在合并后的企业作为股东,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分析

如果原B公司的股东在合并后的公司存续,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原B公司的股东只要在合并后的公司存续即可,投资比例发生改变是不影响暂免征收的。如果B公司的股东不在合并后的企业作为股东,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至于A企业股东是否发生变动,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可以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所涉及的房地产的产权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A企业。这个政策只强调被注销的原企业投资人不发生变化,只要是被注销的企业投资人发生变化即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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