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双方均为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该如何处理?受到什么限制?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74发布日期: 2018-06-04 作者:四叶草

一、结论

关联企业之间(双方均为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受到两方面限制:

1、受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受到关联企业债资比限制。

 

二、分析

1、首先考虑受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

无论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只要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均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实务中,关于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注意以下几点:

① “情况说明”由本省金融机构出具。建议可以向财务公司、信托机构出具报告,这些金融机构出具情况说明相对容易,贷款利率相对较高。

② “情况说明”不需要金融机构盖章。

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24%,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2、其次考虑关联企业债资比问题。

首先通过第一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筛选,把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剔除,在考虑债资比问题。

②如果关联方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不考虑债资比问题:

一是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如果不符合②的条件,则受到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超过规定债资比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及时纳税调增。

 

综上分析可知:考虑关联企业之间(双方均为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受到两方面限制:一是受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二是受到关联方债资比的限制,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三、建议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及时纳税调增。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除此之外,受到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超过规定债资比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及时纳税调增。

 

四、税法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四叶草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