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购进了一套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公司留抵税额比较大,综合考虑后,认为放弃抵扣该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享受更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请问: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按价税合计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我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价税合计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一、结论
根据相关规定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购进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进专用设备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项目,则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作为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2.如果购进专用设备用于可抵扣进项税金项目但自愿放弃抵扣进项,则不能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而应以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作为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购进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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