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6年提取的失业保险费,因会计人员更换工作疏忽,一直未缴纳。想问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结论
不能税前扣除。
二、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保费,才能税前扣除,所以实际缴纳是税前扣除的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
另外,如果2016年度没有缴纳,在2017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缴纳并取得合法凭证,也是可以在2016年度税前扣除的。但现在已经是2018年了,你公司仍未缴纳,肯定是不能税前扣除了。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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