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能否适用财税(2018)57号文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来源:税台网 人气:3023发布日期: 2018-08-30 作者:张亮

一、结论

不可以,财税(2018)57号文第一条所指的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分析

首先,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里,我们不难看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用的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所以说,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的非公司制企业是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因此,不能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其次,法人制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或者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债务是由投资人个人承担的。如果将由投资者个人承担的债务转移到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来承担,显然也是不符合法理的。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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