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正常了,对法定代表人有何具体影响?有文件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2762发布日期: 2018-09-04 作者:苏茉

一、结论

曾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二、分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三)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四)其他不利后果

1、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

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3、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8号

4、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3号

5、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D级纳税人不得享受(C级也不行)。(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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