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项目、甲供工程、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项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开始时没有选择简易计税而选择了一般计税,中途是否能再选择简易计税?
一、结论
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政策尺度并不一样。所以应该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主。
二、分析
(一) 福建国税
问: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现在是否可以申请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若可以适用,已会开具的发票怎么处理?已经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5月1日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对5月1日来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发票,并将用于该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产生多缴税款的,可按照误征退税形式申请办理退还税款或抵缴下期税款。对于选择适用的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无法追回所有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得重新选择自5月1日起适用简易计税。
另一种是纳税人現在申请自下一个税款所属期起选择简易征收,则需要对已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转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
(二)江西国税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后,中途是否可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应在首次申报该项目收入之前办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手续。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的,不得再改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由此可见,两地税务机关掌握的政策尺度并不一样。福建国税口径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后,可以再选择简易计税,不过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的处理。江西国税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的,不得再改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主。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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