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所得税?
一、结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叫“企业”但从税收角度来讲是被视为透明体的,因此,需要穿透到最终的总投资人来缴纳所得税。最终的投资人是自然人的话,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的投资人是法人的话,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每一个自然人合伙人而言,其取得的所得本质上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非常类似,所以应当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建议
虽然,合伙企业具有良好的穿透性,避免了双重征税的特点。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就达到了35%,远高于企业所得税的25%,所以,企业在涉及企业架构时要充分测算税负的临界点,同时要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建议企业要统筹考虑,不要一味追求税负最低,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发生。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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