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14发布日期: 2018-09-05 作者:刘宝柱

提问1: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考虑到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研发税收优惠均限于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为引导企业加大境内自主研发投入,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一项基本行为。因此,为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加强创新能力的开放合作,促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我国在科技研发领域的话语权和竞争力,国务院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提问2:为什么设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限制?

三分之二的比例的限制主要是:

我们的目标是鼓励自主研发、鼓励境内研发,企业研发的主要力量放在国内。想享受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在先在境内有研发。还有就是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比例一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换算一下,境外与境内研发费用之比就是2:3,实际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比例是一致的。

提问364号文中要求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为什么两者不保持统一呢?科技部门会受理委托方的登记吗?

[刘宝柱]

由于受托方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继续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合理,有可能设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玻璃门”,因此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64号文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由委托方登记一事已与科技部门达成一致,因此按照规定,他们将会受理委托方的登记。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刘宝柱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