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试点地区已经办理备案的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如何处理?

来源:税台网 人气:1009发布日期: 2018-09-06 作者:叶司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试点政策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统一按新规定执行。对于原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规定继续抵扣,原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叶司长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读 叶司长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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