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试点地区已经办理备案的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试点政策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统一按新规定执行。对于原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规定继续抵扣,原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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