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由于在企业任职而发放的工资能否在企业的所得中扣除?
一、结论
不可以,投资者工资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每位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分析
因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视为透明体,所以税款的缴纳要穿透到最终的投资人身上,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它的工资就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发钱,自然是不能在计算它自己的个人所得税中作为“工资薪金”来扣除,但是投资者个人也是需要生活的,是可以扣除必要的生计费,对于每位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就是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06]44号),自2006.01.01日起本文件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自2008.01.01日起本文件附件1第六条第(一)项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本条款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张亮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