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外购的食品再销售,是否可以按餐饮服务纳税?我公司是一家酒店公司,春节前从加工熟食的工厂购进了一批熟肉制品直接用于销售,是否可以按照餐饮服务交税?
一、结论
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2016年12月30日)第三条: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销售的外卖食品,属于你公司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比如购进生肉加工成熟肉后出售,属于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按照餐饮服务交税。如果你公司将购进的熟肉直接出售,则应该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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