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吸收合并甲公司,甲公司尚有留抵的进项税50万元,请问合并后,我公司可以抵扣该进项税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40发布日期: 2018-09-10 作者: 木星

一、结论

可以抵扣该进项税


二、分析

根据2012年55号文件的规定,只要是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重组行为,原公司注销后,注销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新公司扣除。当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原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给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新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新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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