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来源:税台网 人气:1094发布日期: 2018-09-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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