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