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了用于不能抵扣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需要进行认证吗?
一、结论
可以不进行认证,当普通发票来使用,也可以进行认证,不进行抵扣。最有利于企业的是先进行认证,不进行抵扣处理,这样的话,可以防止日后出现用途改变,可以抵扣进项税时,应为专用发票超期而无法认证的情况出现。
二、分析
虽然说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认证抵扣,但是,如果该购进货物、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时,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就可以抵扣了。所以采用认证而不抵扣的方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如果你不进行认证,一旦发生用途转变可以抵扣进项的话,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超期而无法认证,从而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
三、建议
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论用于什么项目,都应当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再说,千万不要懒省事,认为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就不去认证。如果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不进行抵扣便是。我们谁也不是能掐会算,能够预知未来,是不是会发生用途改变,即使将来不会发生用途转变认证了也并没有什么坏处。认证过的好处就是,可以留待以后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抵扣抵扣进项税,防止因为超期没有认证而无法认证,从而导致改变用途时无法抵扣进项税。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2017年7月1日前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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