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为什么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要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等消费税和停征有关基金?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66发布日期: 2014-11-28 作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此次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着重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停征有关基金和将不宜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予以取消,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政策调整措施,增强消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节能环保的作用。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二是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三是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的消费税,是适应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予以取消的政策调整措施。主要考虑:一是小排量摩托车已经成为县以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主要代步工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三是国家已从2000年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他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因此,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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