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年11月17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