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取客户支付的解除合同(完全未履行)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2273发布日期: 2018-06-07 作者:山峰

一、结论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完全未履行,即并未发生实际的购销行为,此时收取的补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

为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将销售价款转化为违约金、补偿金等逃避缴纳增值税。税法明确规定,在交易实际发生的情况下,销售方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本案中,贵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因完全未履行,故不存在“全部价款”这个前提,相应的“价外费用”更是无从谈起。所以,贵公司收取的解除合同补偿款,属于单纯的解约补偿,不属于销售额的范围之内,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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