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2014年4月8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