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68发布日期: 2011-11-1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1年11月16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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