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43发布日期: 2011-11-1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34号)第一条规定:“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第二条规定:“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1年11月16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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