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14发布日期: 2011-11-1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规定:“ 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1年11月16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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