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14发布日期: 2011-11-1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1年11月16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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