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3月12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