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人或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7号)规定: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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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末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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