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83发布日期: 2011-11-1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平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

“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年11月16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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