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办理纳税申报如何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24发布日期: 2015-09-2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年9月29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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