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28发布日期: 2018-09-1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平台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7年3月12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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