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021发布日期: 2018-09-1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平台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年5月16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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