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01月28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