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对外销售原矿和精矿的冶炼一体化钢铁企业,如何征收资源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58发布日期: 2016-06-0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练奇峰

(税台注:该答疑是在以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为背景下进行的,20167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在全国推开)

对于采、选、冶一体化企业,在其开采的原矿移送加工或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移送加工钢铁产品时,视同销售铁原矿或铁精矿,按照同类产品的售价计征资源税。如果钢铁企业使用外购的铁原矿或铁精矿加工钢铁产品,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资源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663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