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有关资料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煤炭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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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年7月28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