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09发布日期: 2012-09-0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9月4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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