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6月5日才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手续,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0日出台的《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1】:甲企业2018年5月10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为5月份申报按适用税率16%销售额100000元,销项税额16000元,进项税额15000元,应补(退)税额1000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并按季申报。 2018年9月10日发生销货退回,冲减销售额50000元、冲减销项税额8000元,2018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销售额110000元,本期应纳税额3300元。
分析:根据2018年4月27日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做如下处理:甲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冲减销售额50000元、冲减销项税额8000元,并不是要求其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即其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即所属期为5月份的销项税额由16000元调整为8000元,进项税额不变仍为15000元,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0元,留抵7000元(不含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元)。和原来的申报结果应补(退)税额1000元相比,形成多缴税款1000元,不需要重新填报所属期为5月份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即在2018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第三季度小规模申报表申报销售额110000元,本期应纳税额3300元,抵减1000元,本期应补(退)税额为2300,不足抵减的7000元,连同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元,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变为100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种情况: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例2】乙企业2018年5月10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为5月份申报按适用税率16%销售额100000元,销项税额16000元,进项税额15000元,应补(退)税额1000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并按季申报。2018年9月10日发生进货退回,冲减进项7500元,2018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销售额110000元,本期应纳税额3300元。
分析:该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即所属期为5月份的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6000元,进项税额由15000元调整为7500元,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8500元。和原来的申报结果应补(退)税额1000元相比,形成少税款7500元,不需要重新填报所属期为5月份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4500元,计入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即:2018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申报表申报销售额110000元,本期应纳税额3300元,加上抵减后仍有余额4500元,合并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3300+4500=7800元。
第三种情况: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例3】丙企业2018年5月10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为5月份申报按适用税率16%销售额100000元,销项税额16000元,进项税额15000元,应补(退)税额1000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并按季申报。2019年所属期为第三季度小规模销售额110000元,本期应纳税额3300元。如2019年9月10日稽查发现该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少计收入20000元,少计销项3400元。
分析:丙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即所属期为5月份的销项税额由16000元调整为16000+3400=19400元,进项税额不变仍为15000元,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4400元,和原来的申报结果应补(退)税额1000元相比,形成少缴税款3400元,不需要重新填报所属期为5月份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中抵减,抵减后仍需缴纳税额400元,合并稽查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3300+400=3700元,此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为0。
总结:
从以上三个例子可以看出,转登记后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可能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或者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需补缴税款,才会导致原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发生变化,此余额不得冲减简易计税计算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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