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卖房送地下车位,合计90万,含车位公允价值6万。房管局备案时,说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也不用备案,且房屋卖买合同条款不能涉及地下车位。按房管局要求,按90万住房卖买合同备案了。现交房,是否需要跟业主鉴订补充协议?特别是发票怎么开具?住房和地下车位土增税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16发布日期: 2018-09-17 作者:兰溪

一、结论

你公司应与业主签定补充协议明确车主享有的车位使用权,人防车位的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得扣除,发票开具建议与备案一致。


二、分析

你公司应与业主签定补充协议明确车主享有的车位使用权,并且约定车位售价6万,但包含在房款中已经支付不再单独收取。地下车位需要分基础设施车位还是人防设施车位,人防车位无产权,不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车位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也不得扣除。发票的开具建议与备案合同一致。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参考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兰溪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