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75发布日期: 2016-06-2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二十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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