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其销售额是什么?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05发布日期: 2016-04-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51日起执行。”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47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51日起执行。”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47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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