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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时是否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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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7年11月15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