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是否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来源:税台网 人气:824发布日期: 2011-11-1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年11月17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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