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销售金银首饰同时销售非金银首饰,如何征收消费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80发布日期: 2011-10-2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09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年10月22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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