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应如何确定其营业额?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28发布日期: 2016-06-2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年06月28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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