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62发布日期: 2016-04-2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年4月27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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