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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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年10月22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