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置资产时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哪些情况应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96发布日期: 2017-11-2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7年11月24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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