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受托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47发布日期: 2016-06-2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年06月24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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